律政司指刑輕 申請覆核得直<br>淫業七人幫緩刑改判監禁

律政司指刑輕 申請覆核得直
淫業七人幫緩刑改判監禁

【本報訊】警方○二年在「火百合」行動中,派卧底任指壓場管房,破獲一個在深水埗經營多個相鄰淫窟的賣淫集團,操縱逾十名妙齡「北姑」賣淫,每月接客過千人,利潤逾五十萬元,指壓場主管等七人承認串謀管理賣淫場及依靠妓女賣淫維生兩罪,僅被判緩刑,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未收阻嚇及反映案情嚴重而申請覆核,上訴庭昨接納申請,改判各人即時入獄十三至二十四個月。 記者:梁偉強

涉案七人為李祖強、余耀榮、陳偉雄、賴遠雄、蔡文輝、周紹基及陳學文,二十七至四十二歲,去年七月在區域法院被法官蔡慧蘭判監六至八個月,但緩刑一年至一年半。
上訴庭法官司徒敬昨宣讀判詞說,本案並非一般的經營淫窟案,相反規模龐大,牽涉巨額金錢,妓女全是非法入境或持雙程證來港,甚至有十六歲女孩,她們飽受剝削,其中一人供稱在一個多月內,接客二百四十人,但最初一百八十人,不能收取分文,還要拍攝裸照,讓集團宣傳。

安排頂罪罔顧封令
法官續指,集團有七個淫窟,遇上警方突擊行動,會安排成員頂罪,並支付二萬元「掩口費」,安排律師應付,又曾罔顧封閉令,繼續經營其中一淫窟。
對於控方當初沒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法官表示意外,並質疑這樣賺錢的大規模勾當,也只判緩刑,那麼小規模的,又當如何判刑。

不接納現已改自新
法官認為,各被告均積極參與犯案,亦深知集團運作,律師均相信判監在所難免,原審法官卻以各人在案發後有工作,輕判緩刑,令各人獲得不應得到的自由,各被告應大感錯愕,而當律政司申請覆核時,律師必然已向各人解釋後果,故法庭不接納各人現已改過自新,再判入獄是很殘酷的說法。
法官又批評原審法官的判刑,既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亦無阻嚇力,指她明知政府已將經營淫窟的最高刑期,由七年加至十年,仍依賴修例前的法庭案例判刑,惟鑑於覆核申請延誤,在事隔一年多才進行,遂改判身為主管的李祖強,入獄二十四個月,餘下六人判監十三個月。
案件編號:CAAR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