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指出,根據《人事登記條例》7A及7AA,管有及行使他人身份證,以及轉讓身份證給他人,均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入獄十年。另外,根據《入境條例》42條,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向入境處職員作虛假陳述,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今年度有四宗青少年使用他人身份證的案件已審結,九名被告分別被判十二至十八個月的感化令,以及社會服務令一百六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