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地產發展商涉剝削小業主手法層出不窮,消費者委員會發現,有發展商罕有地將安裝電訊設備及天線的地方,劃出屋苑公共用地範圍外,以每年一元的象徵式租金租予其相關公司,並強行將寬頻及天線維修費納入管理費內,迫小業主就範,變相令「睇免費電視都要畀錢」;消委會建議立例規管公共設施定義,防止地產商走「法律罅」濫收費用。 記者:翁煜雄
消委會商營手法研究小組主席盧志強說,通訊網絡用地如天線安裝位置多屬屋苑公共用地,由各小業主享用及承擔責任,但有發展商將有關地方劃為非公共用地,以為期四十七年租約及象徵式每年一元租金租予其相關公司,使其有權安裝及操作屋苑內電訊及天線等系統。
他續說,該發展商將寬頻服務費和公用天線維修費被併入管理費,小業主使用與否都須繳付費用。他說:「雖然售樓說明書有披露呢項安排,一般人唔知原來切割咗呢啲哋方,可以因為咁而收你錢。」
該屋苑於兩年前入伙,居民入伙後半年發現問題,幾經爭取後,管理公司同意只向用者收取寬頻服務費,但堅持將天線維修費併入管理費;消委會總幹事陳黃穗透露,該公司更稱若業主希望轉用其他公司服務,需合資九十多萬元另外接駁相關設施。盧志強說,法例無清楚列明公共用地定義,發展商「喺度走法例灰色地帶」。該會副主席暨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郭琳廣稱,部份發展商以建築成本釐定單位售價時,已計算通訊網絡用地等,故應同時售予業主。
郭琳廣關注發展商或會把更多必須設施切割出來:「如果將來連電梯都切割出嚟,唔通第日搭電梯,每月要畀二十蚊管理費咩?」
他促政府在地契附加條件或在公契內共用設施及服務的定義作出指引,保障小業主使用必要設施和公用地方的權利;亦應確保住宅樓宇有關的運作存在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昨回應,已要求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及民政事務局,從建築及物業管理角度深入研究如何加強規管地產發展商,向業主提供的電訊服務。地產建設商會發言人說日後將加設指引規管管理收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