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沒規定 顯有漏洞<br>食品袋印錯電話號碼無法查詢

法例沒規定 顯有漏洞
食品袋印錯電話號碼無法查詢

一讀者購買預先包裝的零食蝦餅,食用時感覺味道跟以往不同,欲致電包裝袋上列明的電話號碼查詢,但電話號碼只得七個數字,查詢無門;包裝上食用限期亦不清晰;感到對消費者無保障,盼有關部門加強監管。食環署證實代理商電話號碼漏印一個數字,已要求更正。食環署今年剛修改標示食用限期規定,定明須有中英文標明年、月、日的正確次序。

一向嗜吃零食的朱小姐,本月六日到葵芳一超級市場購買一包馬來西亞出產的又又寶牌蝦餅,當天她拆開蝦餅包裝食用時,發現蝦餅味道與之前所吃不同,故欲致電本港代理商查詢。

電話號碼七個字
朱小姐說,她察看包裝袋,袋上列明代理商之電話號碼竟只得七個數字,「香港電話號碼都轉咗八個字好耐啦!究竟佢哋係有心唔畀人搵到?定係錯咗咁多年都唔知?」
除查詢無門外,朱小姐亦指有關食品的期限不清晰,包裝上的食用限期只印有「290506」字樣,根本不知年、月、日排序如何。
「咁啱今次係5月29日就可以估到唧!如果係2005年8月7日的話,咁咪只會印成「070805」?咁邊個係年?邊個係月?邊個係日?好混淆囉!」
蝦餅代理商,雅基信有限公司發言人蕭先生回覆本報查詢稱,有關蝦餅行銷香港二十年,產品來自馬來西亞,但於新加坡包裝及入口本港。

漏印其中一數字
他稱,最近入口一批蝦餅,確漏印其公司電話號碼其中一個字,但數量很少,得知情況後,已在仍未出售蝦餅的包裝袋,貼上印有正確電話號碼的標貼,蓋着出錯電話號碼,並會要求新加坡有關方面作出改正。
蕭先生稱,現時蝦餅上食物限期標籤合符本港法例規定,暫毋須更改。
食物環境衞生署回覆稱,食品代理商負責人表示,留意到標籤印刷出錯,漏印代理商電話號碼其中一個數字,並非誤導或隱瞞公司資料。負責人承諾會更正標籤後才再出售有關食品。

要求代理商更正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並沒有要求預先包裝食品的標籤要印上經銷商或製造商電話號碼,但標籤資料必須正確及不會誤導消費者。食環署已正式去信有關食品入口商,要求更正。
由於投訴人朱小姐要求跟進監察該牌子蝦餅的品質,故食環署人員會從市面抽取該蝦餅樣本作檢驗,以確保其可安全食用。(○九二○○七九)
要求:代理商更正違反規定07年中開始執法
為方便業界及讓消費者更容易明白標籤標示的食用限期,食環署已於本年7月9日修改有關條文,要求食品標籤若以數字標示「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須以中英文清楚標明年、月、日的正確次序,為讓業界有充足時間更換包裝,上述修訂條例寬限期將至2007年7月9日,之後才會對違反新條文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資料來源:食環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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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標示食用期,須有中英文標明次序。

沒有中英文標明年月日次序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