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景臺風波完成審議——合約期須合理

泓景臺風波完成審議——合約期須合理

【本報訊】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完成審議長沙灣泓景臺管理費包含電訊費用,變相壟斷屋苑電訊服務一事,認為地產發展商或管理公司不應簽署有效期過長的服務合約,剝奪業主其後改變服務性質或作其他選擇的權利。
委員會昨指出,泓景臺的個案主要涉及物業發展商在出售有關物業或入伙前,必須以簡單易明的方式,預早全面提供包括在管理費內所有服務的資訊。
在業主立案法團未成立前,物業發展商或管理公司所簽訂的服務合約有效期必須合理,以便業主有機會作其他選擇。

剝奪業主選擇權
換言之,地產發展商或管理公司不應簽署有效期過長(例如十年)的服務合約,剝奪業主其後改變服務性質或作其他選擇的權利,有關招標亦須以公開、透明和競投方式進行。
該會指全面競爭法非處理該等事宜方法,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提供機制讓業主立案法團積極參與採購,故指令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和民政事務總署檢討大廈公契和有關條例,並向委員會提交處理上述問題的建議。
泓景臺風波於去年十月開始,電訊管理局接獲小業主投訴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費中徵收電訊費用,變相剝奪住戶選擇權,電管局裁定物業管理公司沒有違例,有小業主向消委會申請訴訟基金,入稟法庭推翻合約。消委會發言人表示個案仍在審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