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論理財:清盤公司償還債項優先次序

德勤論理財:清盤公司償還債項優先次序

香港法例對清盤公司債權人的權益有一定的保障。當一間公司資不抵債而進行清盤時,公司債權人在清盤人償還債項時擁有優先權。在償還債權人的債項後,如有剩餘資產,才會派發予股東。
陳先生乃一間貿易公司的僱員,其僱主進行清盤,而他不幸地遭拖欠薪金及被解僱。究竟作為一名僱員,陳先生在其僱主結業清盤時,是否可以獲得償還的優先權?
在香港,清盤公司將依據下列的次序償還其債項:
1.在清盤過程中,因保存有關清盤公司的資產、變賣該等資產,或取得資產而招致的相關費用及開支(例如律師費用等)。
2.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法定費用。
3.呈請之經評定的訟費。
4.特別經理人(如有的話)的酬金及其恰當招致的費用和開支。
5.填寫或同意填寫有關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人士的費用和開支。
6.任何被委任將訊問記錄下來之速記員的經評定費用。
7.清盤人的必需支出。
8.清盤人所聘用人士之費用。
9.清盤人的酬金。

10.審查委員會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所招致的實際現金開支(須得到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允許)。
11.優先債權人的申索,當中包括了僱員欠款、政府法定債項等。僱員申索可分為優先申索及無抵押申索,優先申索的上限為每位僱員港幣18000元(包括港幣8000元的工資或薪金,港幣2000元的代通知金及港幣8000元的遣散費),被拖欠的有薪假期薪金則無上限限制。任何高於上述數額的僱員欠款則屬無抵押申索。
12.一般無抵押債權人的申索。
13.涉及無抵押債權而被拖欠的利息。
14.股東的權益。
有抵押債權人並未被列入上述的次序中,因為他們持有抵押品,可直接接收該抵押品並將之變賣,以抵償有關公司欠其的款項。

僱員可求助破欠基金
若將公司僱員與公司的其他一般債權人相比較,公司僱員在公司清盤時享有較優先的還款次序。然而,一旦公司進行清盤,清盤人會着手處理一連串的事務,而不會立即審定及償還該公司債權人的申索。

為了使僱員能盡快取回被拖欠的薪金及其他賠償,勞工處屬下的薪酬保障科會協助因僱主無力償債而遭拖欠工資、代通知金或遣散費的僱員,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該基金的資金來自從每張商業登記證所收取的徵款。
上述基金可墊支的款項包括有關僱員在提供服務的最後一天前的4個月內,已為僱主服務而未收取的工資、代通知金和遣散費。有關墊支的款項是有上限的──每宗申請個案可獲墊支的款項為欠薪港幣36000元、代通知金港幣22500元或有關僱員一個月的薪金(以較低者為準),以及遣散費港幣50000元加上超過港幣50000元之款項的50%。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勞工處處長不得批准下列申請:
i.申請人向上述基金提出就其提供服務的最後一天前的4個月前所提供的服務,所涉及之工資付款的申請。
ii.申請人在其服務的最後一天之後的6個月後,為某些工資向基金提出的申請。
iii.申請人向基金提出就申請日期前超過6個月到期支付的代通知金付款申請,以及就申請日期前6個月前產生付款責任的遣散費付款的申請。
根據現有政策,如果申請人現在或過去乃有關清盤公司的董事,其向上述基金所提出的申請通常會遭拒絕。
黎嘉恩
企業重組服務部副執行合夥人
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