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持雙程證、單獨在港照顧兩名年幼子女的貧苦媽媽,四年前因為交通意外令左腳受傷,過去三年一直獲豁免醫療費用在公立醫院診治,但今年四月醫院管理局以她並非本港居民、又無法負擔收回成本的醫療費用,因此拒絕替她覆診。她的左腳嚴重紅腫並不時滲出血水,剛卸任的立法會議員黃成智批評醫管局見死不救。
現年三十七歲的周紹平表示,四年前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左腳受傷,其後腳傷復發,醫生診斷是細菌入骨,即時入住威爾斯親王醫院做手術,並住院四十多天,其後按時覆診,當時她是持有社會福利署簽發的豁免醫療費用證明。
但今年四月她因傷口嚴重腫脹到急症室求診,被告知須留院,但醫生以她無法負擔每天三千元的住院費,要求她即日出院。周紹平說,她身處綜援家庭,與丈夫分居,而兩名子女的綜援金每月僅二千八百多元,根本無法支付昂貴醫療費用,「我可以負擔嘅,只係慳番啲錢買酒精消毒隻腳,痛嘅時候食幾粒止痛藥」。五個月來僅自行料理傷口,她說擔心有一天要切掉左腳。剛卸任的立法會議員黃成智批評,醫管局拒絕彈性處理周紹平的情況,是見死不救的行為。他引述社會福利署表明,只要醫管局肯收這名病人,該署即會再簽發豁免醫療費用證明,他指摘兩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醫管局則回應指,事主如有緊急醫療需要,醫院絕不會因為經濟問題而不向病人提供所需治療,發言人解釋,由於沒有社署發出的豁免證明,因此事主須支付成本費用。社署發言人則說,按程序是要待醫院接收病人後,社署才簽發所需的豁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