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出招 監管配股前發分析報告

證監出招 監管配股前發分析報告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塵埃落定,政治因素消除後,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新措施將陸續出籠。據了解,證監會將於下月公布監管分析員利益衝突的措施,其中上市公司進行配股前,已獲委任安排配股的證券行,若要發表該公司股份的研究報告,必須在報告內披露其安排配股的背景,讓投資者自行判斷該證券行的投資建議,是否值得參考;未簽署委任書的證券行不受影響。
證券界人士指出,公司進行配股,通常會事前透過證券行了解市場反應,然後才會正式委任安排配股的證券行,但由委任到正式配售,時間往往很短,例如收市後簽署委任書,晚上便發出通告,故證監的措施應不會影響配股活動。

設上市後冷靜期未有定案
據悉,證監的原則是在監管利益衝突之餘,不希望影響資訊自由流通。證監原本建議仿效美國做法,在新股上市後的40日引入冷靜期,有關證券行不得發表研究報告,但據了解,證監對此未作最後決定。對於新股上市前協助安排或出任保薦人的證券行,發表該新股的研究報告,證監亦無意禁止,但可能要求在報告內披露其與該新股的關係。不過,證監有意維持禁止分析員在發出研究報告前30日或發出後1日,買賣有關股份的建議。
至於,受證監會監管的分析員或經紀,以筆名在傳媒發表投資評論,據了解,證監只會要求該等人士向傳媒機構的編輯,披露其持牌人士背景及是否持有被評論的股份,由編輯自行決定是否刊登有關資料,而該等人士可繼續以筆名撰文。

評論員須向編輯披露持股
分析員若在傳媒公開作出評論,亦須同時向編輯披露上述資料,若傳媒不予刊載,該分析員亦毋須承擔責任。
財經分析及評論家協會會長藺常念表示,措施可以接受,但認為證監只針對持牌人進行監管,而對同樣發表投資評論的傳媒人士不作監管,是不公平做法。他又指出,外國一般做法是監管賣方推銷,而不監管買方,而英國是透過證券行自行監管分析員,而不是由監管機構負責,他認為香港方面應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