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欠基金不能破產

破欠基金不能破產

梁嘉銳

有報道指「破產欠薪保證基金」本身亦面對財政困難。原因是很多僱主可能故意拖欠工資、強積金供款,然後宣布破產。由於是「有限公司」,只需負「有限責任」,於是政府惟有不斷注資「破欠基金」,才能支持基金不斷賠償予那些受害僱員。因為單憑供款這個正常渠道的收入,「破欠基金」根本無力提供賠款。
這是一個所謂「道德危險」的問題,因為公司一方面面對市場上的各樣風險,但另一方面也有商人抱着「輸打贏要」的心態,希望碰碰運氣,必要時拖欠僱員薪金、拖欠物料供應商,甚至拖欠租金,更可能在「改頭換面」後繼續經營。據說,在飲食業中確有這種害群之馬,而由於各部門間欠缺通報機制,所以不少無良商人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行騙」。
筆者以為,只是成立「破欠基金」,不斷注資,並不能解決問題。重要的是給予適當的獎勵。
譬如說,把任務交給私人金融機構,由他們負責不斷從勞工處、房屋署、食環署等政府部門,甚至聘請私家偵探,追查一些多次破產紀錄的商人及店舖,或可以申請「禁制」發牌予某些人或某些集團。而賠償與否,則仍由司法部門決定,並每年結算一次。政府的賠償愈少,該機構的「報酬」愈多,金融機構自會落力追查。

萬一有公司拖欠強積金供款,亦可以授權該機構對有關公司進行核數,並以此為基礎,在適當情況下,要求該公司停止運作。這樣,便可避免有些公司先拖欠,然後宣布破產,並因此而增加政府負擔。
當然,以上只很粗淺的建議,並未經過深思熟慮,而且當中牽涉很多法律細節,及富爭議性的定義,因此,需要從長計議及更多討論。
另一方面,自回歸以來,本港破產數字由每年少於一千宗(九七年),到後來二萬宗(○二及○三年),當中雖然種類繁多,成因複雜,但本港的「破產增長率」高卻是不爭事實。
如果我們坐視不理,有天「破欠基金」破產,恐會成為國際笑話。故此,筆者希望有關當局可以考慮引入市場力量,私人機構的資源,去解決這個問題,亦能夠還予誠實商人及港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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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訪問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