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的道路交通條例第三七四章第五十六條,凡是交通意外中有人受傷或有第三者財物受損(包括政府公物),司機必須報案及停車留在現場協助警員調查,違例者會被檢控交通意外後遇事不報或交通意外後離開現場等罪名,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五千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有交通部警官表示,交通意外中有人受傷或有第三者財物受損(包括政府公物),司機未有報案及離開現場是嚴重罪行,除會被罰款或監禁外,更有可能被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