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論理財:自動清盤特別程序不可亂用

德勤論理財:自動清盤特別程序不可亂用

黃先生所經營的貿易公司因生意欠佳而導致資不抵債,他決定不再繼續經營,並擬將其清盤。黃先生聽說採用公司條例(第32章)第228A條條文,可以以較短的時間及較簡單的途徑將公司清盤。究竟黃先生的個案是否合乎第228A條條文的特別清盤程序?他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負上個人責任?
2000年公司(修訂)條例及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分別於2000年7月1日及2004年2月13日起正式生效。上述修訂條例就第228A條條文作出修改。
在上述修訂條例生效前,若公司董事欲根據第228A條條文將有關公司清盤,他們須在董事會議中通過某些決議,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送交一份由其中一位董事作出的法定聲明。上述法定聲明核實載有下列決議的書面聲明:
1.有關公司因其負債而不能繼續經營其業務;
2.該等董事認為需要將該公司清盤,並有良好而充份的理由根據第228A條條文進行清盤;及
3.該公司的股東會議及債權人會議會在上述法定聲明交付處長後的28天內召開。

修例堵塞漏洞
在上述修訂條例生效後,即使董事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關公司因其債務而不能繼續營業,該等董事亦不能根據公司條例第228A條條文將該公司清盤。有關公司董事必須在一份因無能力繼續業務而自動清盤的陳述書中,核證他們已在董事會議上議決有關公司不能合理切實地根據公司條例的其他條文進行清盤,並說明支持上述決議的理由。

事實上,公司條例第228A條條文長期成為被批評的對象。在修訂條例生效前,董事只需在律師面前宣誓,解釋將公司清盤的原因,並說明為何要以這種方式將有關公司清盤。繼後再將聲明遞交予公司註冊處,而從那一刻起,清盤程序便告開始。在這情況下,公司清盤便不須經法院或有關公司股東的同意。

後果可大可小
一些不法的董事在沒有尋求及反映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意願下,可利用該條文將有關公司清盤,並委任一名相熟的朋友擔任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其後將該公司的資產以低於合理價格售予有密切關係的買家。
因此,在修訂條例生效後,黃先生在考慮是否採用公司條例第228A條條文將公司清盤時,必須注意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公司不能夠合理切實地根據公司條例的其他條文進行清盤,否則他可被罰款及判監。
修訂後的第228A條條文,實際上已將可採用此條例開始進行清盤的範疇縮小。董事須有良好及充足的理由,才能採用第228A條條文,而這些理由包括需急切地將公司清盤,不能通過根據公司條例的其他條文將公司清盤的方式來解決。除了上述原因外,其他可能的原因包括:

(i)公司股東對公司是否應清盤的問題不能達致協議;
(ii)公司某些股東已聯絡不上,因而不能通過決議將公司清盤;或
(iii)公司的資產很可能會被債權人或僱員挪走。
雖然針對有關公司所進行的訴訟程序,並不會因其已根據第228A條條文開始清盤而暫停,但這個方法還是值得在必須緊急地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以保障公司資產的情況下採用,因為與根據公司條例第193條條文向法院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做法相比較,根據第228A條條文進行的特別清盤程序的確較為簡單及直接。
黎嘉恩
企業重組服務部副執行合夥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