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工作三個月有年終酬金

打工仔與老闆:
工作三個月有年終酬金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熱線27171771查詢。

老闆:喂,燊仔,做乜今日呆呆咁嘅?
燊仔:唉!噚日收到稅單,今期要納重稅,我驚到時唔夠錢,睇怕𠵱家要開始節衣縮食喇。
老闆:唔使咁悲喎,年尾有雙糧幫補吓嘛。
燊仔:我有冇份㗎?我張合約寫嘅花紅,係唔係等如雙糧呀?我三月至入嚟做,唔足一年,如果到時你唔畀,咁我筆交稅應急錢咪凍過水!
老闆:哦,定啲嚟,我年年一月都準時出一個月花紅畀你哋㗎啦。況且,《僱傭條例》話咗,無論呢份「年終酬金」叫乜名,除非係屬於賞贈性質或者隨老闆鍾意畀或者唔畀,如果唔係嘅話就應該年年都有喇。

年終酬金按比例發放
你係就係喺酬金期內做唔足一年,不過《僱傭條例》都有講明,如果減咗最多唔超過三個月嘅試用期之後,你喺公司都做咗超過三個月,咁就可以攞年終酬金喇。你三月入嚟,減咗一個月試用期,到年尾都做咗九個月啦,夠資格攞喇。計錢嘅時候,係會計埋試用期,即係話你可以攞到十二分之十嘅月薪。
燊仔:啊!公司實在太好喇,喺我有危難嘅時候,解我燃眉之急,我實在無以為報,惟有鞠躬盡瘁,死而後已,赴湯蹈火……
老闆:嘩!又唔使咁嚴重!你只要盡心工作就得喇。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