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的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黃國桐律師指出,此類控罪一般多用於起訴妓女,惟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公眾面前,以金錢交易形式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已觸犯「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一罪,故此控罪並非只適用於起訴在公眾地方「兜客」的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