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不滿銀行發卡免入息證明

金管局不滿銀行發卡免入息證明

【本報訊】經濟復甦,銀行再度積極爭取信用卡業務,金管局昨日致函各認可機構,表示該局近期向活躍於信用卡業務的銀行,進行了實地調查,發現個別機構豁免申請人提交入息證明的要求,改以對方的物業或汽車擁有權證明,作為審批時的入息證明代替品(incomesurrogates),該局重申此舉不應被視為標準做法,即使採用,亦需小心處理風險,業界需繼續恪守02年頒布的信用卡營運最佳守則及相關指引。

信貸庫啓用守則宜修改
不過,有銀行界認為,正面信貸資料庫啟用已逾一年,明年或是時候檢討守則內容的適切性。星展銀行(香港)零售銀行業務總監張耀堂表示,在海外如美國市場,銀行審批信用卡申請時,焦點是審閱資料庫內申請人的負債狀況及還款記錄,而非入息證明。
他指出,現時本地絕大部份信用卡審批,都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入息證明,但一些未能提供此證明的特別客戶群(如家庭主婦、學生、自僱或退休人士等),銀行會參照守則所列,評估其他有效證明(如銀行存款、淨資產狀況)及在信貸額上作出調整。不過,他認為守則面世時,正面信貸資料庫尚未成立,入息證明是否仍是最重要的審批因素,值得檢討。

物業汽車不宜代替入息
由金管局助理總裁蔡耀君發出的函件指出,對銀行在信用卡業務上實行的風險管理系統,當局感到滿意,但個別機構以物業或汽車擁有權證明,代替入息證明,作為一些附屬卡計劃的審批要求,該局認為這些證明未必是最佳代替品,因為申請人之物業可能是負資產,其所持有的汽車,市值亦可能極低。
若銀行需接納代替品作為審批考慮,該局指業界須確保這些證明能提供可靠數據,以協助銀行評估申請人的入息水平,由於此舉涉及額外風險,故銀行應考慮降低批出的信貸額度。
滙豐銀行總經理柯清輝認為,入息證明始終是一個穩妥的審批標準,說到底銀行是否批出申請,最重要看客戶的現金流及償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