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資訊站:<br>公積金強積金領取規定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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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強積金領取規定有別

積少日記

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實施後,有些公司仍保留舊有的職業退休金計劃(俗稱公積金)。像積少的友人阿May剛於上月轉工,新僱主向她表示可選擇參加公積金或強積金,但阿May一向都是參加強積金,故對兩者的分別不太清楚,不知如何挑選,遂向積少請教。
積少解釋,職業退休計劃是一種由僱主自願性設立的退休保障計劃。根據法例,若僱主選定的職業退休計劃,其條文容許新入職員工加入的話,僱主須為該員工提供選擇機會,讓他們自己決定加入舊的職業退休計劃,或是新的強積金計劃。此外,僱主必須向僱員提供足夠資料,以便他們在合理時間內作出選擇。

公積金:取利益有最低年限
在揀選退休計劃時,阿May應該清晰了解兩者的分別,尤其是僱主供款的歸屬、領取的規定、權益計算的方法及投資組合的選擇等。
如供款歸屬方面,一般的職業退休計劃都設有一個「歸屬比例」,規定取回利益的最低年限。如歸屬比例是最低三年,則僱員的受僱期若短於三年,他在離職時便不能取得任何僱主的供款。這有別於在強積金制度下,所有強制性供款均即時歸屬於僱員的規定。
此外,由於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營辦,供款的投資選擇,通常亦由僱主決定,不像強積金制度下成員可自行揀選基金組合。至於投資表現會否影響到成員可領取的利益,則需視乎該計劃屬於「界定利益計劃」或是「界定供款計劃」。

強積金:成員可選基金組合
如屬「界定利益計劃」,利益會純粹根據一條既定公式計算,與投資表現沒有直接關係;如屬「界定供款計劃」,成員可享有利益會視乎累算的供款與投資收益、僱員的服務年資及年齡等而定,故投資表現可能影響離職或退休時可領取利益。
至於供款方面,職業退休計劃可選擇只由僱主單方面負責供款,法例並無規定供款數額與有關入息的百分比。而強積金計劃則規定僱主和僱員須共同供款,強制性供款額為僱員薪金的5%。
強積金與公積金各有特點,僱員選擇時須視乎自己個別情況。若不明白,應向僱主或受託人查詢。

本欄是積金局與《蘋果日報》合辦,目的在於向打工仔提供有關強積金運作情況,提供資料,每隔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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