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狀指法例未賦權<br>搜查令被撤銷廉署無權上訴

資深大狀指法例未賦權
搜查令被撤銷廉署無權上訴

【本報訊】廉政公署搜查令被撤銷的上訴案,昨在上訴庭續審,代表《星島日報》的資深大律師,指撤銷搜查令的夏正民法官,有權撤銷手令,惟不論其判決對錯,廉署均無權上訴,聆訊下周一繼續,預料當日審結。
代表《星島日報》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在庭上指出,執法人員申請搜查令時,可能涉及欺騙法庭、不懷好意或出於錯誤,被搜查的報社,應有權挑戰手令是否合法,取回被撿走的新聞材料,甚至提出民事訴訟,追究擅闖私人地方及非法撿取資料。

夏正民說判決理由
戴啟思不同意廉署指法官無權撤銷手令,並指不論其判決對錯,現行法例均未賦予廉署權利上訴,而上訴庭亦無權聽審。
今次聆訊源於廉署調查上市公司主席貪污案,被捕人士之一自願參與證人保護計劃,卻有人指她遭非法禁錮,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最後法庭撤銷申請,聆訊一直在內庭或閉門進行,傳媒被指報道此事時,違反《證人保護條例》,廉署亦懷疑有人利用傳媒,向該名受保護證人施壓,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展開拘捕之餘,亦申請搜查令,企圖從報社找出披露內庭資料的消息來源。
撤銷人身保護令申請的夏正民法官,昨頒布當日的判決理由,指相信該名受保護證人「W」,並無被非法禁錮,而若依申請人要求,將她帶上法庭,反會對她構成壓力,法官又指,若「W」做控方證人,涉案主席勢將陷於困境,申請人「M」及律師行文員「F」,分別是主席的情婦及律師團成員,其誓章不盡不實,故意隱瞞與主席的關係,可見今次申請不存好心,企圖為了主席的利益而接觸「W」。
案件編號:CACV245/2004&HCAL89/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