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被告涉嫌在兩天內連續犯案,並於第二宗案件發生後同日被解上法庭,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警方此舉可能是基於對他人及被告本身的安全着想,以避免被告繼續做出類似行為。
黃國桐律師表示,被告涉嫌觸犯的控罪性質不算嚴重,一般情況下警方會給予被告擔保。不過,由於本案被告疑在接連兩天內犯案,且有精神科醫生求診紀錄,可能在某些情況下不能控制情緒,對自己或他人有可能造成傷害,故警方把案件盡快提堂,讓裁判官決定是否給予被告擔保。梁永鏗律師則認為,警方在極短時間內把被告帶往法庭的做法並不罕見,當案件有問題需交裁判官即時處理時,便會盡快安排被告上庭。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昨晚回覆查詢時表示,警方調查案件過程中,若發現有足夠證據頂證被捕疑犯所干犯罪行,便可向被捕疑犯落案控以相關罪名。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劉錦華則拒絕評論昨日事件,但指刑事毀壞及傷人案屬輕微罪案,證據較易掌握,加上若有目擊者願意作證,警方便可在短時間內作出檢控。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