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署上月搜查七間報館,調查洩露法庭內庭資料的消息來源,被裁定非法,廉署昨上訴時指報館涉嫌違反《證人保護條例》,罪行嚴重,故廉署調查應凌駕記者保護消息來源權利,而法官認為記者毀滅資料機會較低,在事實及法律上均犯錯。 記者:梁偉強
原訟庭法官夏正民是於上月十日,判《星島日報》及其記者勝訴,撤銷廉署的搜查令,並批評廉署沒向簽發手令的石仲廉法官,提供英國案例作參考,廉署昨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及薛偉成,在上訴庭上訴,指夏法官犯錯,亦無權撤銷手令。
麥高義首先指出,在有關《釋義及通則條例》生效九年以來,撿取新聞材料的個案,只有三宗,執法部門作出申請,要符合不少條件,譬如由高級執法人員負責,不可就輕微罪行撿取新聞材料等,而法庭亦會嚴格審核申請,在新聞自由與打擊罪行之間,平衡公眾利益。
麥高義指涉案傳媒涉嫌違反《證人保護條例》,最高刑罰入獄十年,其報道既危害涉案證人的安全,亦影響別人參與有關計劃,罪行如此嚴重,廉署的調查便凌駕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
麥高義又認為,廉署申請手令時,已將有關的上訴庭權威案例呈堂,其他的英國案例,均無約束性,要將所有案例呈堂,沒有大律師做得到,夏法官的要求,對業界是一大障礙。
麥高義又批評,夏法官應答辯人要求,查閱受公眾利益豁免權保障的廉署誓章,結果令答辯人由無變有,獲得爭拗理據,但新西蘭上訴庭早有案例,不接納法官這種做法。
對於夏法官指記者毀滅資料的機會較低,麥高義套用夏法官批評廉署的一句話,反指夏法官「在事實及法律上均犯錯」,並舉例說《星島日報》及《蘋果日報》,均沒合作交出關鍵資料,而廉署搜查《蘋果日報》,更獨缺該等資料,可見申請交出令,也無補於事。
麥高義又提及,涉案的《星島日報》記者,擔心前途受損,不肯披露消息來源,廉署申請搜查令,正好解決其兩難局面,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24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