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高院司法覆核 擬推翻港府決定<br>削薪四百外傭指違基本法

昨高院司法覆核 擬推翻港府決定
削薪四百外傭指違基本法

【本報訊】行政會議去年二月決定向聘請外傭的僱主每月徵收四百元,用作培訓本地工人,但同時調低外傭最低月薪四百元,惹來外傭不滿,認為措施是徵收「外傭稅」,卻繞過立法程序,違反《基本法》,並帶有歧視,昨興訟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決定,判決對外傭及外傭僱主影響深遠。 記者:梁瑞珮

本案原有十名申請人,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JohnGriffiths指出,由於有外傭團體、僱主及兩名傭工未獲批法援,而一名在菲律賓公司任職律師的僱主因涉案遭辭退,考慮若輸官司要承擔訟費,故退出訴訟,現只餘下五名申請人。

全港共24萬名外傭
觸發今次訴訟源於去年二月,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官員向立法會簡報,指由行政會議建議及行政長官頒令,決定按《僱員再培訓條例》第十四條,將外傭列入「輸入僱員計劃」,由同年十月起聘請外傭的僱主須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為兩年合約的外傭一次過繳付九千六百元,或分四期繳付;另四月起調低外傭最低月薪四百元至三千二百七十元。新措施適用於新聘或續聘的外傭合約。現全港有二十四萬名外傭,逾八成僱主給予外傭最低月薪。
JohnGriffiths指出,把徵款用於公共事務上,實等同徵收「外傭稅」,但按《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批准稅收乃立法會職權,有關決定沒有刊憲,簡報文件也沒有任何人簽署,「繞過」立法會,屬無效及違憲。
JohnGriffiths表示,向聘用外傭僱主徵收「稅項」實是歧視,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若徵款獲法庭裁定有效,也只應適用於打算來港受聘的外傭,並非已在港受聘的外傭。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港府因應當時經濟環境而檢討政策,考慮所有因素,認為本港經濟正轉型,失業率創新高,須徵款以再培訓本港低學歷勞動員工,徵款只是向僱主徵收,外傭不滿法定的最低工資可拒絕受聘,徵款與調低外傭月薪兩者沒有相連,數字上的相同純屬巧合。
案件編號:HCAL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