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背後,牽涉着很多價值和概念,自由和平等,可謂犖犖大者,我們簡單討論過了。其他像選舉的設計、政黨的安排、法治的要求、憲制的配合、現實的局限等等,我們稍後會逐一探討。尤其是代議制──誰可選代表、誰可當代表、代表的本質與更換的機制等,都應介紹。為了方便大家對民主的發展,有個概括的認識,我想應該先談談近世民主理論的成因和演變,好讓大家先有個梗概,然後再回頭看每個牽連的概念,也許較便。
鄧文正
古代城邦民主的輪廓,大家看過了。三百年前的歐洲人,早就覺得全民直接參與的方式,在現代社會不可行。後來披恩(T.Paine)著書立說,認為最好辦法是「接枝」︰把代表制接到民主制上面,變成新的形式。(當時人認識的民主,只有城邦模式,所以新興的代議制不叫民主,叫「共和政府」。)米爾(JamesMill〔J.S.Mill的父親〕)也認為,代表制最能克服人多地大的問題。那是今天代議制的先聲了。
(在回顧民主思想發展以前,我們最好先記着三個重點︰一、作代表的究竟有多大的自主?二、他代表的,是選民的意見還是選民的利益?兩者有何關連?三、他要促進的,是選民的利益還是整體〔比如說,國家的〕利益?)
民主理論,籠統地說,有舊新之分,而舊觀與新觀,有重叠有分歧。就舊觀本身,也有傳統論和急進論兩大類型。這固然是簡約的說法。舊觀在工業革命前後出現,維持了兩百年不墮;新觀是二十世紀下半期的產物。在追尋自己的制度設計時,多了解一下整個民主發展的過程,對我們大有好處。
讓我們先按着歷史時序,回顧「民主」這個東西,再作道理,如何?
這當然不是「勾結外國民主勢力」,更不可能「挾洋自重」。套用一句清末術語,是「施夷長技」,目的不在「制夷」而在「自強」。玄奘「取西經」,何有「媚外」?既然「德先生」他老人家經驗豐富,也是一面好鏡子,就虛心向這位「先行者」討教則個,好讓我們自己少走一點冤枉路吧。
舊民主觀的「傳統論」,隨着啟蒙運動的高峯期(HighEnlightement)而來。那是十八世紀中葉的事了。
其實十七世紀告終以前,傳統論的「基建工程」早就萌芽;影響力最大的,當推洛克(J.Locke)。這也是個弔詭,因為Locke的理論,終究並不民主,那也不是他的追求。但他確實擺脫了父權政治,借用了霍布斯(T.Hobbes)的契約論哲學,開出了「多數管治」與「政治權力行使得人民同意才行」兩大基柱。雖然,他所說的「多數」,只是有能力參與政治活動中的多數(在當時,並不是全體國民都有權參與的),也就是實質的少數。還有,他說統治者不守「契約」,人民最終有權「上訴於天」(AppealtoHeaven),也就是「執干戈以抗命」的意思。但在甚麼情況下,人民可以表達他們的「不同意」,又有甚麼憲制的方式,可以用和平手段更換統治者,他沒有說。
說要得人民同意,是被動但有決定作用的約制權力方式。被動,是因為人民只是回應要解決的問題;有決定作用,是因為行使權力以前先要得他們同意。但同意,可能只是老百姓同意某種政府的存在,而不是它的政策,那就不是人民自己定策了。他們甚至可以同意非民主的政府。所以要看大家同意的是甚麼。還有,在甚麼情況下同意?受壓迫而同意?受擺布?「社教化」的後果?自主決定?同意,有可能不包含自主性質的。
「傳統論」的開端,承接了Locke的兩大基柱。在這點上,「急進論」追求的,要進一步︰人民應採主動,讓統治者回應人民的訴求。不過,在探討兩論差異以前,我們當看看兩者之間的觀點。(說兩論,是簡約的說法,為方便大家掌握概念的權宜措施,前面提過了。)概括地說,這可分三種。
認為民主政府的立足點,是基本道德原則,所以理論的重心,在自然律與自然權利上。潘因(T.Paine)的作品可算經典;還有康德(I.Kant)和近代康德派的羅爾斯(J.Rawls)。這是第一種。
先想想︰如果我們要設計政府制度,背後卻沒有道德原則,甚至不懂追求它,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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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禧文學舍創辦人,文章隔星期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