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台灣籍旅行團男領隊,涉在港龍航機上撥開空姐胸前領巾,被空姐指其非禮,原被控一項非禮罪,昨在荃灣法院審訊中途,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法庭最後以控方未能全面舉證被告心存惡意,裁定罪名不成立。不過,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恰當,遂頒令他簽保一千元,守行為兩年,並附加罕見條件,規定被告兩年內不准觸摸任何人的衣物,除非獲得對方同意。 記者:陳浩義、譚暉
台灣籍的被告施宏河,四十六歲,已婚,任職旅行團領隊,控罪指他於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在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一班港龍航空公司的航機上,有意圖襲擊一名女子,對其身體造成傷害。
二十六歲的女事主作供指出,她在港龍航空任職機艙服務員,事發於下午四時五十分,她正在一班由台灣飛往香港的航機商務客艙當值,其時航機已着陸,並駛往停機坪位置。
她續供稱,當時坐在36F座位的被告,先召喚一名女同事詢問有關入境簽證事情,由於該名女同事聽不明被告說話,遂叫她幫忙,被告以普通話向她表示,他與團友稍後會轉機往北京,但只有一個多小時時間,是否可辦妥轉機手續。
其時,她站在被告座位旁邊,身體稍向前傾,對被告表示,他轉乘的航機亦為港龍航班,約於六時起飛,憑她的經驗,一個小時辦理轉機手續應該足夠。被告表現不滿地說,「你敢擔保,你叫做甚麼名!」她於是行開並使用機艙電話,向艙務長滙報發生的事情。
女事主續稱,正當她與艙務長通話時,被告已行近她的身邊,隨即伸出右手指,在她的左胸前連掃撥兩至三下,站在身旁的女同事即刻出手阻擋制止被告。當時女事主感到混亂,不知所措,隨後由同事提醒,叫被告返回機艙等候地勤同事解答其疑問,同時報警處理。
被告自辯時表示,當時他向女事主曾提出頗多提問及要求,但她沒有回應,他只是伸出手指想揭開她的領巾,觀看她掛在胸前的名牌,並向她表示會作出投訴。當她的同事出手阻止,打了他一下,他便縮手,根本沒有觸碰到女事主。
而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亦承認,當時她的領巾確稍為移位,領巾結口微微跌向左胸前。但她堅稱被告確有觸碰她的身體。
裁判官嘉理仕昨日裁決時指出,有意圖傷害他人的原則,是侵犯他人的行為,需要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侵犯者有明顯意圖,控方在本案未能全面舉證被告有意圖作出惡意的行為,故裁定襲擊罪名不成立。
雖然被告獲裁定罪脫,惟裁判官指被告在案中的行為,令法庭認為有需要判予守行為,奉公守法,尤其在航機上不可隨便觸碰他人,遂頒令被告自簽一千元守行為兩年,並需付堂費五百元,更附加條件,被告於守行為期間不可觸摸任何人的衣物,除非獲得對方同意,否則會作違令處理。
案件編號:TWCC2293/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