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席行為難監管

公司主席行為難監管

梁嘉銳

美國富豪特朗普(DonaldTrump),以二百萬美元年薪作報酬,吸引大批人應徵,並給予一系列「難題處理」,更與電視台合作,將整個過程拍攝,製成電視節目,他則收取每集(一小時)五十萬美元的報酬。
筆者對特朗普無甚認識,但覺得這例子中有些原則值得討論。首先,我們假定一間公司由其主席全資擁有,如果他抽空接拍電視節目,即使他因而減少了打理公司的時間,亦無可厚非,因為所有的後果都由他自己承擔。
但是,如果公司主席只是大股東,而非全資擁有,那麼,這做法便有問題。是否要以二百萬年薪聘請?是否需要將過程公開?是否需要用那麼多時間考驗才作出聘請決定?可能不同股東會有不同意見。當然,最後仍是由主要股東決定,但另一個問題又來了。

如果公司主席收取片酬,這些片酬應該屬於他個人,還是屬於公司?還是按一定比例攤分?而且,製作一個節目,單是一個公司主席還不夠,必須有其他人協助,包括很多秘書、擔任各種聯絡工作的人,以及公司主席的一些助手等,他們又是否受薪?還是當作為公司服務一樣,假設已計算在原本的薪酬之內呢?但如果是這樣,為甚麼公司主席本人又可以受薪?
假設該節目受歡迎,電視台及該公司主席決定再製作另一輯,那麼,公司是否又要再以高薪聘請另一個高級行政人員?公司是否真的有這個需要,不斷以高薪聘請高層?而其頗密程度,亦「剛好」與電視台的製作周期脗合?如果公司主席個人收受電視台的薪水,但聘請人及整個製作過程,卻是以公司的費用來支付,則難免有假公濟私的嫌疑,亦即是經濟學中所謂的「受委託人問題」(agencyproblem)。
當然,播放一個與公司有關的電視節目,可大大提升公司的知名度,效果可能勝過付錢賣廣告。而且,曾經曝光的一些助手,也可能因此有更多人認識,對於日後轉投其他企業,或對打開新市場,接觸新客戶都不無好處。因此,公司主席個人收取一些利益作為勞心勞力的「補償」,亦可以理解。只是此例一開,要監管公司主席,恐怕更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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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訪問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