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控方是否提出檢控或者決定繼續檢控一宗案件,通常很難有具體的準則。謝連忠律師認為,控方通常因為證據不足而決定不繼續檢控,但本案控方表明有足夠證據但最後撤銷控罪的做法,似乎不太符合檢控原則。
另外,黃國桐律師表示相信控方確曾就裁判官提出撤控的建議作出考慮,控方在任何時候均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繼續檢控,故相信事件是因被告的特別背景而作出例外的決定。
社署發言人表示,一直跟進劉永強的個案,並會安排復康計劃以助劉重新融入社會。房委會則指出,昨午已跟社署職員聯絡,如果社署審查劉的情況後認為適合作恩恤安置,便會為劉安排公屋入住。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