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來自單親家庭的二十三個月大女童,在母親男友照顧下,涉被人用高逾攝氏六十度滾水從頭淋身,致全身六成半皮膚二級燙傷,頭部創傷最為嚴重,頭皮被燙至留下大片疤痕,不能再長頭髮,日後可能需要植皮及植髮。其母的男友昨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忽略兒童罪名,但不同意控方提出的傷勢成因,須就此部份展開聆訊。 記者:陳詠詩
二十六歲被告陳國浩,報稱無業,被控一項忽略兒童罪名。控方指,被告於○一年認識案中女童的母親(跟被告同齡),後發展成情侶。女童當時已一歲多,間中跟被告外出遊玩。
根據被告承認的案情指,事發○一年十一月八日,女童母親上班,他帶着二十三個月大的女童,返其深水埗元州街住所玩耍,至下午四時許,他正準備替女童洗澡,接獲女童母親電話,傾談約三分鐘,忽然聽見女童哭叫,往查看發現因自己沒有完全關好熱水喉,令女童燙傷。
女童受傷後面部發紅、呼吸急促,更一度嘔吐,被告帶她往明愛醫院求醫,卻因其母指被告沒有女兒出世紙不能登記,遂折返寓所,延至下午六時半,女童母親返抵被告寓所後,才送女兒進院。
控方提交的專家報告則指,女童受傷的嚴重程度,絕非意外造成,與被告所述的肇因不一致。
經醫生證實,女童全身六成半皮膚二級燙傷,其頭部、面部、身體前後、右手腳均被燙傷,其中以頭皮及頸部傷勢最嚴重。從控方呈交法庭的相片可見,女童傷後兩個月頭部變成光禿,留下一大片疤痕,只餘一小撮頭髮,全身傷痕仍呈現紅色。
女童先後接受四次植皮手術,因頭皮留有永久性疤痕,頭髮不能再生,日後可能需植皮及植髮。
專家循女童傷勢推斷,女童當時應是站着,復被人捉着左手,以高逾攝氏六十度的滾水,由頭部淋下,為時五秒以下,導致身軀前後亦燙傷,可能女童當時以右手反抗,故只造成其右邊手腳燙傷。此外,被告家中熱水爐提供的熱水溫度,最高只達攝氏四十九度,若依被告所述肇因,女童傷勢不應這樣嚴重。專家更指延遲送治亦可能導致女童傷勢惡化。
鑑於該名專家下周一才返抵港出庭作供,案件押後下周一續審。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若任何十六歲以上人士,對十六歲以下兒童負有管養責任,如故意或導致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遺棄或不提供足夠衣食及住宿,導致該兒童受不必要苦楚,或受到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肢體、身體器官損害,或精神錯亂,即屬違法。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案件編號:DCCC5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