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漸趨好轉,而失業率亦逐漸回落,但納稅人可能仍要面對周轉困難而未能如期繳交稅款的問題。其實,納稅人可以主動向稅務局提出還款建議,並將證明文件如銀行月結單和支出證明等提交稅務局考慮。但要注意的是,在繳稅日期前未清繳的稅款,都會被徵收附加費。
如果納稅人沒有主動向稅務局提出還款建議,而又拖欠稅款,稅務條例賦予稅務局執行權力,以保障政府的稅收。這些權力包括以下幾方面:
■1.徵收附加費………………………
如納稅人未能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繳款日期前繳交稅款,稅務局會立即徵收欠款的5%作為附加費。如果所欠的稅款是屬於第1期暫繳薪俸稅或利得稅,稅務局會同時把第2期的稅款,連同有關附加費一併追收。
在繳款最後日期起計的6個月後,如果欠稅尚未清繳,稅務局可再加徵額外10%的附加費,金額可能大大超出向銀行借貸交稅的利息。
■2.向第三者追稅……………………
如果欠稅人在加徵附加費後仍未清繳稅款,稅務局可以向第三者包括欠稅人的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等發出追稅通知書。任何人在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後,必須於法定時限內把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交給稅務局。在這情況下,僱主便會把薪金或部份薪金支付給稅務局,而非欠稅的納稅人;銀行亦會同時凍結欠稅人所擁有的戶口,並且把有關存款交給稅務局,而不需要徵詢欠稅人的同意;至於租客和債務人亦需要把金額交給稅務局。如果該第三者未能照辦,則須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3.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欠稅…………
如果上述方法仍未能追討欠稅,稅務局便會循民事程序,向納稅人提出民事起訴。欠稅人除了要繳付在判決時的欠稅外,還須負責法庭費用、有關的訟費,和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期間的利息,利息金額可以很龐大。
■4.向欠稅者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
經法庭判令下,如果納稅人仍未能清還欠款,法庭可以對該欠稅人所擁有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甚至提出破產或清盤的法律程序。
■5.阻止離境………………………
如納稅人沒有繳清其獲評定的所有稅款,而又意圖離開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稅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欠稅人離境。
納稅人必須注意,即使在反對或上訴的情況下,納稅人仍然有清繳稅款的責任,除非在稅務局長判令下獲得緩繳該筆稅款或其部份,否則稅務局一律當作拖欠稅款處理。
何玉梅 高級稅務經理
羅兵咸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