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僱員(包括全職及兼職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該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補償責任。任何僱主若不依法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承擔進行建造工程的總承判商,可投購一份投保金額不少於港幣2億元保險,以承擔總承判商及其次承判商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補償責任。
問:當僱員遭遇意外時,僱主須如何處理?
‧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於法定時間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意外。僱主須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書面或指定表格),將有關意外通知保險承保人,並與保險承保人保持聯絡。
‧保存向受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紀錄,將工傷僱員提交的病假紙和醫療費用單據正本,及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及「評估證明書」等文件交予保險承保人,以便索回已支付補償款項。
‧當收到法院的命令或傳票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
問:如僱員懷疑僱主沒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應怎麼辦?
僱員如懷疑僱主沒有為其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應盡早通知勞工處。有關投訴僱主沒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熱線是28152200。
對《僱員補償條例》的詮釋,應以該條例原文為依據。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