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拘禁嫖客違憲違法

公安拘禁嫖客違憲違法

吳志森

民主黨九龍東立法會候選人何偉途涉嫌嫖妓在東莞被「收容教育」半年。內地公安破天荒就一件芝麻小事的嫖妓案,舉行記者會,巨細無遺披露案情。不少港人從窺秘的角度,探究這宗黃色新聞的細節。剛巧一香港警察在深圳掃黃行動中被捕,只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犯罪性質類同,何解有十五天和半年之差別?給人多了一個法律角度討論。
當然,嫖妓的定義是甚麼?沒給「肉金」的算否嫖?女方又是否算妓?妓、女朋友、二奶三者能否嚴格區分?在香港與內地交往日益頻繁的今天,都變成急迫而又嚴肅的課題。
今天我要討論的,是人民的權利問題。一名叫孫志剛的湖北青年,大學畢業後在廣州打工。二○○三年三月一個晚上,因未帶任何證件,被民警帶回問話,在一個「收容遣送」的中轉站被活活打死。事件經傳媒披露,全國憤慨,一批有良心的法律學者上書,認為拘留孫志剛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違憲,要求違憲審查。收容遣送後被毆打致死的案件陸續揭發,驚動中央,溫家寶總理介入,撤銷《收容遣送辦法》,事件才暫告一段落。
法律學者認為《收容遣送辦法》違憲,因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非經檢察院批准或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但《收容遣送辦法》卻只需由公安人員決定,未經法院審訊,就可將被收容的人關押長達半年、一個月甚至更久。基於同樣原則,學者認為,《收容遣送辦法》同時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立法法》,以及中國已經簽訂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拘留嫖客的「收容教育」辦法,也是沒有檢察機關批准,也未經法院審訊,公安就可以把人關押,失去自由長達兩年,若依照同樣的法律論點,這個做法也是違憲的。在執行的過程中,公安的任意性相當高,究竟在甚麼情況下是十五天,甚麼情況下是半年,根本沒有任何可以公開的客觀準則,怎樣判?要看老子今天的心情如何。在公安「審訊」「判決」的過程中,被告沒有法律代表,上訴也只能在告到上級公安機關,律師也根本無從介入。
這種公安權力過大,缺乏制衡,極易出現濫權的情況,早已為內地法律界詬病和抨擊。經濟誘因,公安也會因而濫捕濫罰,《收容遣送辦法》未廢止前,每個被拘留的人都要交扣人費和贖人費,這是地方公安收入來源之一。懲罰賣淫嫖娼,香港嫖客一般罰款五千元就可放人,沒錢的就要拘禁,甚至要求嫖客的親屬拿錢來贖人,活像綁架勒索。公安人員可在罰款中分紅得取利益,幹得特別落力。因為利益的原因,公安一般只會罰錢放人,沒必要浪費伙食將之拘禁,除非另有指示,就當別論。
「收容遣送」也好,「收容教育」也好,甚至建國以來已經實行的「勞動教養」,其合憲性已備受內地法律界質疑。奇怪的是,香港一些學者卻拚命為其辯護,說公安有權這樣做。有權做並不等於合憲合理,內地學者敢提批判異議,香港這類學者卻大打邊鼓,勸說港人要「認識」,其實是鼓吹盲目認同內地法律,學術良心何在?沉淪至此,令人慨歎。
未經法院審訊長期剝奪人身自由,早已成為國際社會批判中國大陸的把柄,中國要與國際接軌,非得修改這些違法違憲的「規定」和「辦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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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