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欠保障 難追討賠償<br>消費陷阱:化妝品無列期限

買家欠保障 難追討賠償
消費陷阱:化妝品無列期限

消費陷阱處處,本欄目根據消費者真實受騙個案,揭示不良營商手法,並以專家建議,讓讀者及早提防免損失。《消費陷阱》逢周一及周五刊出。

我叫李太,同其他太太沒有分別,都喜歡買化妝品扮靚。有一次,我買了一瓶懷疑過期的晚霜,用後臉上出現紅腫兼脫皮,向化妝品店追究,還遭對方反咬說我開了瓶蓋後不用致產品壞掉。我想據理力爭,才發覺那瓶晚霜根本沒有列出使用期限,我不知道應如何指控對方出售過期化妝品。
去年十月下旬,我在一間連鎖美容化妝品店購買了一瓶二十多元的洗面奶,及六百多元的晚霜。一個月後,我扭開那瓶洗面奶欲洗臉,卻聞到陣陣臭味,洗面奶顏色由原來的白色變為黃色,嚇了我一大跳。
我氣急敗壞將那瓶洗臉奶拿回化妝品店,對方檢視後爽快將錢退給我。我以為事情告一段落,半年後,我開始使用早前在同一店舖購買的晚霜,每晚塗一次,希望臉龐可以白白滑滑。塗了大半個月,一晚我又塗抹晚霜後上床睡覺,翌晨醒來臉上竟紅腫兼脫皮,「好似出風赧咁。」
我立刻到化妝品店討晦氣,店舖主管着我拿晚霜給他看,他說:「可以退番一盒新晚霜畀你,或者退錢畀你都得,但先要請示上司。」把我打發了。
兩日後,我再到該店追討,對方又耍我說要出示單據,拒絕退錢兼惡形惡相說:「啲產品開咗之後要即刻用晒佢,唔係就變質。」
我氣上心頭說:「護膚品一向都可以存放幾年,我無諗過開咗半個月就壞,咁即係話你間舖已經擺咗好耐啦,點解你哋唔列期限提醒客人。」但換來對方的冷言冷語:「唔好意思,𠵱家法例冇咁嘅規定喎。」
我頓然感到又氣憤又無奈,「我買咗番嚟半年,但間店存放咗幾耐,或者幾時生產嘅資料,客人根本冇法知;對消費者冇乜保障。」
文字由本報記者整理

專家回應
消費者委員會表示,使用過期的化妝品可能引致過敏反應,甚至發炎,建議業界在化妝品上標示保質期。消費者購買化妝品時除留意保質期外,亦須妥善存放化妝品,包括避免陽光照射,因紫外線能破壞油脂、香料及色素;存放在溫度適中的環境,否則高溫會使化妝品的水份揮發,令化妝品失效。消委會又指出,使用化妝品前應先洗手及宜用化妝棒取用,減少化妝品被細菌污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