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朋友某甲在深圳街頭丟了錢包,不一會就讓人撿到,依照裏頭他留下的聯絡資料打電話給他,約定時間地點把錢包交還。
當然,這不是個路不拾遺的善心人,非要他薄酬二千塊才肯把失物交出來。討價還價之後,對方終於願打五折。不過,尚有一個條件:某甲得親筆立個字據,證明那一千元並非給人敲詐,倒是有感於對方拾遺不昧的君子之風而聊表謝意的。
某甲無可奈何,只好照辦。錢包回到手中,一看裏頭原有的八千元,當然無影無蹤。換言之,他花了九千元去贖回丟了的證件。那一千元竹槓沒法不讓人敲,皆因回鄉證丟了,報失之後要在深圳呆上兩天等候補發證件。住酒店,加上一日三餐,這花費起碼好幾百元。為了省事,他惟有乖乖再破財了。
某甲要是在香港丟了錢包,整個故事肯定不同。拾遺的人我想斷不致於要失主給酬勞兼立字據,拿了裏面的財物,準把錢包扔在路邊垃圾筒裏算數。
想想看,你丟了錢包,能讓人敲詐一千元,要是嫖妓讓公安逮個正着,能不讓敲上幾萬元?
所以嘛,一國既有兩制,又哪會沒有兩法,兩般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