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年九月十二日,三百二十萬名選民可投選代表自己的立法會議員。但近萬名本地囚犯的基本政治權利卻遭法例剝奪,他們服刑時無權投票。有立法會候選人、人權組織及大律師批評有關規限不合理,違反《人權法》,呼籲政府盡快檢討。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昨舉辦「在囚人士投票權利論壇」,立法會社福界功能組別候選人張國柱、方敏生、張超雄及新界西候選人梁耀忠均有出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3(5)(b)條,「已登記選民正因服刑而受監禁者,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但在加拿大及英國,在囚人士都有權投票。
此外,曾被判刑逾三個月的犯人,獲釋後五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而據《公共屋村互委會及私人樓宇互助委員會規則範本》規定,釋囚出獄後的十年內都不能參選互助委員會選舉。
梁耀忠認為囚犯無投票權,令他們的權益得不到立法會關注。社協幹事吳衛東批評,本港法例對在囚人士及釋囚的限制,有違《人權法》及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律師、《基本法》45條關注組成員MarkDaly建議在囚人士可入稟,挑戰《立法會條例》違反《人權法》。張國柱說:「大陸就話有剝削政治權利,香港點解唔畀犯人投票?」方敏生批評政府對釋囚支援不足。張超雄表示若當選,會在議會內推動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