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客未沖身落水可判監

泳客未沖身落水可判監

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昨表示,九龍公園室內泳池重開後,當局將加強向泳客宣傳個人衞生,以及加強執行落水前要沖身及長髮泳客須戴泳帽的措施。根據公眾泳池規例,泳客如沒有在落水前沖身,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
根據本港法例第一三二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的公眾泳池規例,任何人如非先經過淋浴及洗腳池,不得進入泳池;此外,若市民如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則不得進入泳池場地範圍內。違反上述規定者,即屬犯罪,最高可被處罰第一級罰級及監禁十四天,第一級罰款由一元至二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