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唔係事必要你講……」這句耳熟能詳、警方警誡疑犯的警誡詞或要面臨改動。上訴庭昨日於一宗謀殺案的上訴判詞中指出,現行法制在保障疑犯行使緘默權,選擇不回答警察提問,反而對被告構成不利,建議律政司司長效法英國修改警誡詞,加入警告字眼,提醒疑犯如不作答,可能會對他的辯護造成損害。但法律界人士卻指做法本末倒置,削弱疑犯緘默權,反對政府修例。 記者:陳曉薇
涉及法律爭議的謀殺案,是七十一歲退休地盤工人李有明遭鄰房五十二歲男子周榮民割喉殺害,周榮民最終被判終身監禁。上訴庭昨指出,原審法官准許一份被告行使緘默權選擇不披露任何證供的會面錄影帶及謄本,交予陪審團考慮,會對被告構成不公,裁定做法並不妥當,故判被告上訴得直,稍後才考慮是否將案發還重審。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指出,現行法例規定,疑犯拒絕回答警方提問的證供均不可交予陪審團作考慮,用以保護疑犯利益;但另方面,疑犯於被捕後一直迴避所有涉案的核心問題,直至在庭上自辯時,才肯和盤托出,陪審員按常理會作出不利推斷,間接削弱疑犯證供的可信性。
副庭長續稱,建議律政司司長效法現行英國和威爾斯的做法,將警察在盤問疑犯時所用的警誡詞,改成「你不用說些甚麼,但如你不回答某些提問,當你自辯時再提及該等事項時,或會對你的辯護構成損害,同時你說的話,可能被用作呈堂證供」,修改後的字句不但沒有剝奪疑犯保持緘默的特權,更容許陪審員可按常理對疑犯證供的可信性作出推斷。
律政司發言人昨回應說,會先研究上訴庭的判詞和建議,再作考慮。
對於上訴庭的建議,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昨認為,無論對警方查案和控方舉證均有幫助;但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說,上訴庭今次本末倒置,試圖利用警告字眼,迫使疑犯就範招供,削弱疑犯的緘默權,做法令人失望。
擅長刑事案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亦表示,英國法例與本港所沿用的普通法並不相同,英國做法根本不能硬套進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如法庭可視疑犯拒絕回答問題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便有違法律精神。
案件編號:CACV61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