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公開譴責瑞銀證券,指該行在去年底連續兩天未能符合流動資金規定,違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判罰款10萬元。據了解,瑞銀是以買方經紀身份參與去年12月中銀香港(2388)股份配售而出事。
證監指出,瑞銀未有在進行交易前,先查核及確保本身具備充足的流動資金;但發現流動資金不足後,瑞銀已向證監滙報。證監認為今次違規屬技術錯失,並非蓄意,且為時較短,並只出現過一次,由於及後瑞銀已迅速採取糾正措施,客戶、市場人士或公眾並未因此蒙受損失,加上以往瑞銀並無紀律處分的紀錄,在證監調查期間又充分合作,故決定罰款10萬元。
瑞銀證券對事件表示遺憾。發言人表示會採取措施改善內部運作,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瑞銀與中銀國際及高盛亞洲,於去年底為中銀香港配股擔任聯席全球協調人;當時中銀香港大股東以每股13.7元,配售10.7億股舊股,涉資146.5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