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浩康藏毒罪獲法庭輕判罰款,有社工認為是次刑罰未足夠帶出正面的訊息,社會及吳本人可能「三日後已經唔記得咗。」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裁判官不根據吳浩康的藝人身份作出判決,是符合判刑原則。
本身是社工的香港政策透視主席邵家臻表示,早前另一名藝人周永恆因同類罪行判刑時,主審裁判官郭偉健提及,因為周的身份法庭更要小心判決,但本案裁判官表示不能因為吳浩康的身份而作出與一般人不同的判刑。邵認為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名人的判刑有待商榷,很明顯裁判官就吳浩康的判刑所帶出的訊息不夠強烈。
「對吳浩康而言,五千蚊算得咩?社會同吳浩康三日就會唔記得咗。」邵認為至少要求吳簽保守行為,才能對他及社會起警惕作用。
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則認為今次判決合理,郭表示假如被告所犯的案件與其身份無關,判刑便不應就其身份而有所不同。謝連忠律師亦表示法庭對藏毒的罪犯均會較着重更生而非懲罰,加上上訴庭並未就藏毒案的判刑有任何明確指引,同類案件一般均以罰款、感化令或戒毒所形式處理。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