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北上遇事無保障

港人北上遇事無保障

何喜華

早前某大學教授在北京出席學術會議,突然杳無音訊,「失蹤」近十天後始獲釋返港。事發不足一個月,民主黨立法會候選人何偉途又被指在內地嫖妓被扣東莞,當事人卻反指公安插贓嫁禍,被屈打迫供入罪,人身安全及司法權利蕩然無存。
事件真相仍有待查證;惟接二連三有港人因違法被判處拘留,公眾大多猜測其被扣原因,卻鮮有研究當事人被扣期間面對問題及應有司法權利。據報,案中事主因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行政拘留。另一案主則被指嫖妓而被捕,更被即時判處六個月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兩案案情不一,但事主均異口同聲聲稱曾受執法人員威迫而就範。港人北上遇事情況層出不窮,類似問題時有所聞。就是奉公守法,礙於兩地法制法規截然不同,港人自墮法網也不知,究竟事件對改善被拘留人士待遇有何啟示?
內地法律嚴苛,部份更與國際人權標準相悖。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例,公安機關可就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罪行,自行裁處若干程度處分。被拘留者在未經審判下,可判處不多於十五日的行政拘留、罰款或口頭警告等。
公安機關既是執法部門,又可行使裁判權力,向被告施以行政拘留及罰款等刑罰;執法及司法權集於一身,安排上已不公義,亦牴觸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一)列明,任何人若遭受控告,均有權獲得公平審訊。行使拘留權力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懲罰,若公安在未經獨立法庭審議下便裁決,權力不受監察,當事人人身自由失去保障,清白亦無從談起。

此外,《公約》第十四條(二)規定,當審判被控刑事罪行時,執法機關應利用被告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當事人應有充份時間準備答辯,並與其辯護人聯絡,有關審訊更應盡快進行,不得無故稽延。
事主被拘留後,一直被禁止聯絡家屬及律師;既侵害個人通訊自由,亦損害其尋找法律意見的權利。由於當事人普通話不靈光,言語溝通亦有困難,更不獲告知可採取自我保護行動。為求早日結案返港,才在極度恐慌下簽下所謂「悔過書」,其間更被拘留長達十天,完全違反現代文明社會的人權標準。當事人雖可就公安機關的決定提出上訴,但被拘留期間卻缺乏法定權利與代表律師及家人聯繫。再者,等候上訴期間拘留懲罰同時執行;這不公平的待遇,直接打擊當事人上訴的意欲。
現時中港兩地政府雖已訂立刑事通報機制,但通報範疇僅限於刑事案件,倘使案件涉及如行政拘留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則不獲通報。遇事港人面對罰款、書面或口頭警告不足為話,若被扣長達十數日,其間未能與家人或法律代表聯絡,政府又蒙在鼓裏懵然不知;加上司法權利缺乏法律保障,面對不公對待和處罰,特區政府又愛理不理,既無通報亦無協助,難以保障港人人身安全。

中國早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已確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履行締約國的責任,中央政府有必要修改現行有違人權公約的法例及政策。此外,北上港人有增無減,類似情況隨時在你我身上發生。兩地政府除要擴大通報範圍,避免拘留變成「失蹤」鬧劇重演,更應為在內地遇事港人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政府更應總結過往經驗,對內地有違公民權益的法例法規,和公職人員濫權瀆職行為詳加反映,促進完善內地法制與世界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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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