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大搜七間報館,與被搜目標之一的《星島日報》及其記者對簿公堂,遭法官裁定犯錯,撤銷搜查令。案件正候上訴之際,在《星島》一方不反對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頒令,准廉署可查看撿走的物品,當中包括記者的手提電腦及新聞原稿等,至於暫緩執行判令仍繼續,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而上訴聆訊已定下月進行。
代表廉署一方的高級政府律師李運謄在內庭聆訊後表示,法官頒令批准廉署人員可查看及複製當日撿走的物品,頒令亦包括廉署人員可以下載、記錄及複製手提電腦內的資料。李指出,廉署人員在查看撿走物品後,若覺得對調查有需要,可繼續保存有關物品,沒有時限;若發覺沒有用途,則將物品交還對方。
《星島》代表律師何文基表示,《星島》不反對讓廉署人員查看撿取的物品,因為與調查毫無關係,廉署一方是基於案件對其他報館具影響性及涉及重要法律觀點,故仍決定上訴。何律師又透露,其實早於廉署提出上訴後,基於案件之重要性,《星島》欲將上訴案直接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惟廉署一方反對而未能成事。
上訴聆訊已定於下月八日及九日進行,屆時將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及指傳媒可能觸犯《證人保護條例》而轉介律政司跟進,其後觸發搜報館事故的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審理。廉署於上月二十四日,持手令大搜七間報館及部份記者寓所,事後《星島》向法庭申請,要求推翻搜查令,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於本月十日頒布判詞,裁定廉署申請搜查令時,沒有向簽發手令的當值法官提供英國案例,讓其了解有關法律原則,犯上事實及法律上錯誤,最後下令撤銷搜查令。翌日,廉署決定上訴,成功向法官取得暫緩執行判令,廉署方面決定上訴並已呈上訴通知書。
案件編號:CACV2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