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工人獲判擁居權

內地工人獲判擁居權

【本報訊】現年三十六歲申請人SUNJIE,九三年九月獲本港一間船務公司聘用來港,其後逐年續約至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他返回內地,翌年三月再來港,經港轉往瑙魯共和國,並取得該國護照,於同年四月兩度持該護照以訪客身份抵港,其間與一名港女註冊結婚,遂向入境處以夫婦團聚為理由申請居留但被拒。
法官在判詞指出,根據《入境條例》第二條(6)所指,暫時不在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本港,應須考慮其個人情況,而案中申請人是有意圖以香港作為居住地方和定居,入境處及人事登記審裁處的決定是不合理,在法律上犯錯。
案件編號:HCAL1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