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安全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解釋未能提供呼氣酒精樣本,刑罰等同酒後駕駛,屬刑事罪行。 駕駛者若被發現體內酒精含量超過法例標準,(即每100毫升血液內含50毫克酒精;或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2微克酒精;或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將會被起訴,一經定罪可被吊銷執照,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入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