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高院對廉政公署搜查報館一案的裁決,廉署正式向上訴庭提交上訴通知書,提出四項上訴理據。有輿論認為這是廉署「死撐」,有認為廉署「不肯認錯」,有認為廉署上訴並不明智,輸了證明一錯再錯,即使贏了,仍要檢討執法指引,以示尊重新聞自由,即事情並非就此完結,倒不如接受高院裁決較為乾脆。但廉署提出上訴之其中一個原因,是認為案件對日後該署執法時處理新聞材料的司法程序有深遠影響,故希望由較高級的法庭作出指引。筆者認為廉署提出這個上訴原因值得支持。因為執法機關(廉署、警署)日後仍會在辦案中遇到新聞材料問題,怎樣從新聞材料中找到罪案的源頭,是執法人員關心的,也是香港公眾關心的。若動輒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理由,拒絕與執法機關合作,這就變成傳媒「大晒」,並不符合公眾利益。正如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所說,「保障消息來源是新聞自由的重要基石,但這並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筆者作為從事新聞工作數十年的人士,深深認識新聞自由對一個社會的重要,但並不認為新聞工作者應有絕對的權利。
因此,廉署通過上訴,哪怕上訴至終審法院,以取得最高級的指引,今後執法機關若要搜查報館,就要依從這個法律案例的規定去做。從這個角度來看,今後除非有「清楚而立即的危險」,法庭就不會向傳媒機構發出搜查令。
綜觀廉署搜報館事件發生後,社會公眾的議論焦點,在於新聞自由與執法權力的輕重之爭。由於廉署是權力機構,傳媒是民間機構,因此輿論多指向應以新聞自由為重。高院裁決時,法官夏正民引用大量理據和案例,說明傳媒作為公眾的耳目,理應監察政府,有需要得到一些不會曝光的資料,因此也有保護提供資料人士的責任。整個案件的關鍵,在於執法機關的搜查行動,可能會使社會公眾日後不敢提供消息給傳媒,而損害了傳媒監察政府的功能。
廉署提出搜查報館的理據,是若先向法庭申請「交出令」(要求傳媒交出新聞材料),報館有可能會銷毀證據。夏正民法官的裁決在於他認為新聞界是講操守的,如果他們要贏得公眾信任,一定要保持高尚操守。
因此,夏正民的裁決,是基於對新聞自由的堅持,以及對新聞界操守的信任。筆者贊同他對新聞自由的堅持,但他對新聞界操守的信任,則應使香港一些新聞界人士汗顏。事實上,傳媒由於競爭,由於政治勢力的介入和不斷施加影響,由於某些報老闆已被北京當局或特區政府賦予一定的政治光環(如全國政協或特區政府的甚麼勳章之類),特別由於香港商界紛向北京靠攏而他們作為廣告客戶對傳媒也不斷施加影響,因此,香港傳媒整體的公信力已日漸下降。只要看看今天高喊新聞自由的「黨報」或「準黨報」,去年怎樣為二十三條立法而搖旗吶喊,推銷不遺餘力,就使人不能不懷疑它們是真的要維護新聞自由,還只是要維護自身的利益?與傳媒整體的公信力相比,廉署看來更受市民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