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退役香港足球隊門將、前足球評述員劉棟平,因在杏花邨寓所強姦其菲籍女傭,被重判入獄六年,昨日獲判上訴得直,他在犯人檻內聞判後,喜極而泣,因法庭要考慮是否重審,需要另定日期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劉棟平仍交由懲教署扣押。 記者:梁偉強
穿着白色短袖襯衣出庭的劉棟平,昨聆聽判決時神色凝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宣布法庭以二對一,裁定劉上訴得直,但劉仍要還柙,等候重審安排,雖然未知是否重審,劉仍如獲大赦,喜上眉梢,說:「多謝法官!」諷刺的是,楊官其實判他敗訴,稍後劉向家屬振臂示意得勝,離庭時又忍不住嚎啕大哭。
判劉勝訴的是上訴庭副庭長胡國興及法官張澤祐,兩位法官認為,根據「指引樣本」,若劉的證供「有可能是真實的」,陪審團便要判劉無罪,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沒有採用「樣本指引」,陪審團可能意識不到這點的重要性,而沒有及時裁定劉無罪。
「指引樣本」是香港司法人員培訓委員會,為協助原訟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引導陪審團而制訂,內容涉及舉證責任及標準、如何處理證據、被告的權利及罪行要素等。上訴庭兩位法官認為,陪審員被視為不懂法律的一般市民,「指引樣本」簡易地講述法律原則,可直接解決陪審團的疑難,原審法官不採用「指引樣本」,令定罪不妥當。
根據控方所稱,四十二歲的劉棟平於○二年五月六日,在杏花邨寓所兩度用生果刀恐嚇二十五歲的菲傭,迫她就範,又於同月八日、十三日及十七日,要求跟她做愛,雖然沒有拿刀,女事主怯於其淫威,不敢反抗,最後她將染有劉精液的襯衣,交給警方。
劉否認五項強姦罪,自辯時承認與女事主有性關係,他指或因曾怪責女事主,並要跟她斷絕親密關係,令她不滿,故被誣告,去年七月劉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立,判監六年。
案件編號:CACC30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