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撤銷《星島》搜查令<br>廉署上訴反指法官犯錯

遭判撤銷《星島》搜查令
廉署上訴反指法官犯錯

【本報訊】廉政公署搜查七間報社,與被搜查目標之一的《星島日報》及其記者,對簿公堂,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判廉署犯錯,撤銷搜查令,廉署昨呈交上訴通知書,反指法官犯了事實及法律上的錯誤。此外,不滿廉署企圖審視撿走電腦內所有檔案的律師林炳昌,已與廉署達成協議,不會申請司法覆核將資料取回。 記者:梁偉強

廉署於上月二十四日搜查七間報社、兩名記者的寓所及林炳昌的律師行,以調查有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違反《證人保護條例》,夏正民法官批評廉署申請搜查令時,沒有向當值法官提供相關英國案例,以致當值法官不清楚撿取新聞材料的法律原則,廉署又未能證明傳媒毀滅資料的風險確實,遂裁定廉署在事實及法律上均犯錯。

犯事實及法律上錯誤
律政司昨代表廉署向法庭呈交上訴通知書,撰寫上訴理據的資深大律師薛偉成,重申早前聆訊的觀點,指香港的案例及有關撿取新聞材料的法例,已包含英國案例的法律原則,故呈交英國案例與否,沒有影響。
薛偉成又指,夏正民法官認為廉署可採取侵害性較低的手段,要求傳媒交出有關資料,卻忽略廉署是為蒐集證據,指證涉嫌觸犯《證人保護條例》的《星島》及其記者,以及涉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消息來源,才撿走有關資料,法官又誤指記者毀滅資料的機會較低,實犯上事實及法律上的錯誤。
薛偉成認為,廉署要求傳媒交出資料,不必證明傳媒毀滅資料的風險確實,才能申請搜查令,又不同意簽發搜查令,損害新聞自由,又指法官在法律上,無權將手令撤銷。
廉署發言人昨表示,由於裁決對執法機構處理涉及新聞材料的司法程序有深遠影響,故需要向上訴庭尋求進一步裁決,並相信無論上訴結果如何,裁決會為將來執法工作確立更清晰的指引。

林炳昌廉署達成協議
另外,林炳昌昨對本報記者表示,昨晨委託律師,與薛偉成及廉署執行處助理署長貝守樸會面,商討如何審查撿取的電腦,雙方已達成協議,下周一由廉署安排一位獨立調查員,在林炳昌委託的律師監察下,解封及查閱與案件有關及相關時間內的資料,以保障不相關的客戶資料,完成後便盡快將電腦歸還,故不必申請司法覆核將資料取回。
案件編號:CACV245/2004

高院法官夏正民日前判案時批評廉署申請搜查令時,沒有向當值法官提供相關英國案例。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