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講師、世貿日內瓦總部秘書處前顧問 高樹超
讀到貴報八月四日蘋論何洋君〈世貿的決策原則有待改善〉一文,深感幾點值得商榷,特以此文與何君切磋。何文提到世貿「每一決議都必須獲所有成員國的一致同意(consensusrule)」。按世貿之consensus原則並非通常理解之含義。依《建立世貿之協定》第九條注解之解釋:「如在表決時,出席會議的成員均未正式反對擬議的決定,則為協商一致」。所以,世貿的consensus實際上有幾層含義。一,未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計在內。世貿所在地日內瓦物價昂貴,許多成員在日內瓦並沒有代表團;此外,許多成員往往沒有足夠人手出席世貿繁多的會議,因此更無從在會上發表意見。二,以正式反對為准,私下反對不計。三,以正式表決時的反對為准,討論時的反對不計。所以,何文如改作「每一決議都必須獲得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在正式表決時沒有正式反對」,似更準確。
何文又稱「世貿採用的這原則,原意是防止在大多數同意的決策原則下(majorityrule)所可能出現的『多數人暴政』」。話雖如此,但依前述第九條,「如無法經協商一致作出決定,則所議事項應通過投票……以簡單多數作出」。所以世貿並非禁止大多數同意的決策原則。
自世貿一九九五年成立以來,長期受貿易大國控制,而小國受其挾制,在正式表決時,往往噤若寒蟬,不作反對。因此,世貿從未啟用過投票機制,反倒是所有決議都是通過協商一致來取得的。因而,在實際上,並非如何文所說「無論大國小國,只要是世貿成員,在決策上都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