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打官司,贏咗廉記,新聞界自然高興。法官話廉記冇用盡所有方法就實行搜查報館,於理不合喎。其實成單「人身保護令」報道,《星島》做得最快、最好、最詳細,如果因此而受罰,法庭版記者就最唔抵,以後做記者使乜咁勤力,咁多線路呀,照駁料、照抄都可以過日辰啫,橫掂編輯都唔會識嘅!
保護消息來源,係記者嘅最大責任。美國法庭要求《時代》雜誌記者做證人,講述有關CIA特務身份被傳媒揭露事件,記者唔肯,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而入獄,法官亦判罰《時代》,每日一千美元,直至佢嘅夥計肯出庭作證為止。嚡,講新聞自由,保護消息來源,唔係抽象概念,而係實實在在,要坐監、要罰錢㗎。有志於讀新聞系、做記者嘅學生,請緊記。
寫寫吓稿,經紀C忽然來電,佢話呢幾日放緊假,得閒無事,走咗去法庭聽「騰達智能案」,一位廉署證人講得非常詳盡,故事內容引人入勝,佢自己做過經紀,已經見過唔少事例,亦都歎為觀止,學到好多嘢。但奇怪嘅係,佢睇唔到報紙嘅詳細報道,唔通財經版啲記者完全唔理?左丁山話畀佢聽,法庭消息由法庭版處理,財經版記者或者冇去聽審呢?經紀C唔抵得:「既然係咁,又唔見法庭版講騰達智能案?」
左丁山為之語塞,只能推論法庭版記者唔多明白財經故事,聽唔掂,點會寫吖?報紙應該派財經記者到法庭聽審至係。經紀C堅持話騰達智能案內情複雜,新聞報道可以教育股民,知所趨避,報紙唔應該忽視!唉,你估𠵱家重有文以載道咩,經紀C唔好咁天真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