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颱風或暴雨下的工作安排

打工仔與老闆:
颱風或暴雨下的工作安排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問:由於業務上需要,本公司規定員工在天文台懸掛八號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下,仍必須返回工作崗位。請問員工如在上述情況下以天氣惡劣為理由而遲到或缺勤,僱主是否可以處分或甚至即時解僱他﹖

僱主應彈性處理
答:由於颱風和暴雨均屬無可避免的自然氣象,僱主就以上情況應彈性處理。如僱員因天氣惡劣而不能準時到達工作崗位或上班工作,僱主不應因此便理所當然地作出紀律處分。僱主應調查清楚僱員不能上班的原因,並且仔細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況。
若僱員因天氣惡劣而有實際困難未能準時到達工作崗位或上班工作,僱主不能以此理由將他即時解僱。即時解僱(即僱主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僱員而將他解僱)在《僱傭條例》下是嚴重的紀律處分,通常只適用於當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過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
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僱主應及早與僱員訂明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
勞工處已制訂「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這本小冊子可以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 )下載。
此外,為了鼓勵及嘉許機構推行良好人事管理,勞工處現正舉辦第四屆「良好人事管理獎」,歡迎各機構踴躍參加。詳情請瀏覽本處網頁。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