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判撤銷搜查令<br>搜報館廉署犯錯

官判撤銷搜查令
搜報館廉署犯錯

【本報訊】廉政公署大舉搜查七間報館,惹起軒然大波,曾被搜查的《星島日報》及其記者,入稟高等法院,挑戰搜查令的合法性,並要求索回被撿去的新聞材料,法官夏正民昨裁定廉署犯錯,撤銷搜查令。業界對判決表示歡迎,認為是新聞自由的勝利。根據判詞,搜查令一旦撤銷,廉署便要交回從《星島日報》及其記者寓所撿走的電腦、筆記簿及新聞原稿;廉署或會申請上訴,並要求先暫緩執行判令,等候上訴。 記者:梁偉強

法官昨在判詞中指出,由於傳媒在報道一宗人身保護令的內庭聆訊時,涉嫌觸犯《證人保護條例》,令上訴庭轉介律政司跟進,而廉署又懷疑有人利用訴訟,干擾證人,妨礙司法公正,故針對七間報館及一些記者,一舉申請二十四張搜查令。

官:必須保障消息來源
七間報館包括《東方日報》、《蘋果日報》、《太陽報》、《星島日報》、《南華早報》、《信報》及《大公報》,廉署方面曾表示申請搜查令,務求知道哪些記者牽涉報道,誰是消息來源;而不先行通知傳媒交出有關資料,是擔心傳媒毀滅資料,打草驚蛇。
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指出,《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為有效監察政府,作人民耳目,傳媒必須能夠獲得保密資料,並保障消息來源,本港有關搜查新聞材料的法例,對申請搜查令,規定嚴苛,英國案例亦強調,搜查令嚴重侵害新聞自由,法庭必須審慎,以確保手令不被濫用。

申請手令未有呈交案例
法官認為,廉署必須證明向傳媒索取新聞材料不可行,而資料有確實風險(realrisk)被毀滅,以致調查工作嚴重受損,才可採取那嚴厲及最後的手段,申請搜查令。
不過,廉署既不能證明七間報館及記者,會有毀滅資料的確實風險,只說不能冒此風險,亦不向當值法官石仲廉,呈交任何英國案例,讓當值法官了解有關的法律原則,結果當值法官大感為難,一度要求報館代表到庭,而勉強簽發手令後,特別下令密封撿走的資料,讓報館在三日內向法庭申請取回。

應申請「交出令」取資料
法官更質疑,其實廉署可採取侵害性最小的方法,就是先通知傳媒,申請「交出令」索取資料,而依照法例,若傳媒毀滅資料,可重判入獄一年,他並指每一行業雖良莠不齊,但新聞工作者為取公眾信任,必須時刻保持公正。法官認為廉署在事實及法律上均犯錯,搜查令必須撤銷。
《星島日報》發表聲明歡迎法庭的裁決,但現階段不再作進一步評論。
廉署發言人昨晚表示,現正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以研究下一步如何處理案件。據了解,執行處首長李銘澤正休假,執行處其他高層昨午已與律政司人員召開會議,研究判詞及商討下一步行動。
案件編號:HCMP1833/2004

署理廉政專員李銘澤(右)在搜報館風波後,被各界質疑廉署侵害新聞自由。 資料圖片

代表廉署的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昨到庭取判詞後,表示要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上訴。 黃建通攝

廉署於上月二十四日大舉搜查七間報館。圖為廉署人員於《蘋果日報》辦公室檢閱文件及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