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昨天裁定廉政公署較早前申請搜查令搜查七家本地報館的做法在事實及法理上都是錯誤的,故此宣布撤銷有關搜查令,廉署將需要交還從各報館取走的書面文件及電腦資料。我們歡迎這個裁決,認為有關裁決不單為新聞自由樹立更牢固的屏障,並且有助執法機構包括廉政公署更清楚了解本身的權限。
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傳媒不能推卸的責任。也是保障新聞自由的基礎。只有當新聞機構能保護消息來源,公眾才會無畏無懼的向傳媒提供各類訊息特別是敏感的訊息,讓新聞傳媒可以及時揭露社會問題或政府缺失、讓新聞傳媒可以真正發揮監察政府的角色;此所以當廉署搜查七家報館、並取走資料時,本地及海外新聞傳媒反應極為強烈,甚至不惜對簿公堂,因為對新聞傳媒來說,廉署搜查報館,等同損害傳媒保護消息來源的能力、等同損害新聞自由的基礎,新聞傳媒怎能默不作聲呢?現在法院不單撤銷了廉署的搜查令,並且表明保護消息來源、維護新聞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公眾利益,任何機構都不能、都不應隨意侵害。這不是為本地的新聞自由樹立更牢固的屏障嗎?
當然,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例如偵查嚴重罪案時,法例授權執法機構可以申請搜查令到報館搜查與案件相關的資料。但是,這樣的權力是非常特殊的,只有在萬不得已及沒有其他選擇的時候才應該動用。偏偏廉政公署卻沒有遵循這樣的原則,僅僅為了一些不切實的憂慮、僅僅為了本身調查的方便,就輕率的運用有關權力,搜查多家報館,完全沒有考慮使用其他同樣可行但侵擾較輕、損害較小的方法,例如要求報館主動合作交出資料,或向法院申請「交出令」(productionorder)讓報館可以就是否交出資料在法院抗辯。我們認為,這種高壓的態度是引發激烈爭議的重要原因。現在法院清楚表明廉署或其他執法機構在行使搜查新聞機構的權力時必須非常慎重、非常小心,盡可能先使用侵擾較小、對新聞自由損害較小的方法,只有在資料確實可能被銷毀的情況下才應申請搜查令搜查報館。我們相信,這樣的裁決正好讓廉署及執法機關更清楚了解他們的權限及行使法定權力時的分寸,減少再出現輕率動用搜查權的機會。這對執法機構本身、對減少社會爭議不是都有好處嗎?
我們希望廉署及其他執法機構明白,新聞傳媒並不是要求甚麼特權,更不是要凌駕法律之上。本地新聞傳媒所想要的是在不違反其他法律、不損害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盡力保護新聞自由。我們相信,法院昨天的裁決已在保障新聞自由及執法機關調查權力之間達致合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