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八五年向新蒲崗一住宅單位業主,發出僭建物清拆令,但一直沒有跟進,事隔十七年後,署方巡查發現部份僭建物仍在,遂再發新令要新業主清拆,新業主上訴得直,署方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昨獲裁定可向新業主發出新清拆令,但法官同時對署方拖延十七年之久,才再要求清拆僭建物,表示關注。
事件始於八五年五月,屋宇署向新蒲崗爵祿街一單位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業主清拆單位內外共三部份僭建物,包括單位外牆僭建物、單位內一道通往天台的鐵梯,以及加建在天台的房間,但單位業主只拆掉外牆僭建物,便於八六年十月將單位易手,至○二年三月,署方再巡查時,始發現餘下兩項僭建物仍在,遂發新清拆令予新業主。
新業主認為不公平,向上訴審裁小組上訴,指自己經濟困難、年紀老邁、體能亦不足應付清拆僭建物,審裁小組雖然不接納新業主的理由,但指署方久久沒有執行清拆令,現向新業主發出新命令,並不合理,遂裁定新的清拆令無效。
署方不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審裁小組決定,新業主以同樣理由,反對履行○二年發出的清拆令,並指署方疏忽,便應承擔清拆費用。
高院法官鍾安德昨頒布判詞,不接納新業主的反對理由,並指立法機關賦予署方有權向新業主發清拆令,遂判屋宇署勝訴,法官又指,法例賦予署方權力清除非法僭建物,以確保公眾安全,故對署方拖延十七年,才要求清拆僭建物,表示關注。
案件編號:HCAL4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