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大搜七間報社,惹起軒然大波,被搜目標之一的《星島日報》,要求撤銷搜查令,昨在高等法院開審,主審法官夏正民披露,原來廉署當初在內庭申請搜查令時,指傳媒只涉嫌違反《證人保護條例》,不涉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是無意中被利用(unwittinglyused),當時的法官亦不願聽廉署的單方面申請,曾問可否找報社代表到庭。 記者:梁偉強
法官夏正民昨在庭上指出,當日高院法官石仲廉,對廉署在內庭單方面申請搜查令,頗不以為然,曾問代表廉署的律政司高官麥偉德,是否可找報社到庭,但麥偉德認為,法例容許單方面申請。
法官夏正民表示,石仲廉法官對事件大感為難,案件由中午十二時,一直聽到下午四時,法官又懷疑,若石仲廉法官有機會審閱代表《星島日報》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日呈交的外國案例,是否一樣會頒搜查令。
此外,據法官夏正民引述麥偉德在內庭所指,記者不涉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只涉嫌觸犯《證人保護條例》,而且是無意中被人利用。
代表《星島》的戴啟思昨在庭上引述多宗英國案例,指《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障新聞自由,除非絕對需要,否則不應搜查報社,又指廉署按《釋義及通則條例》,應先申請要求報社交出新聞材料的命令(交出令)。
戴啟思又強調,記者是負責任的人,會保障消息來源,但不會毀滅證據,廉署的搜查令屬非法,法庭有權撤銷,廉署須交回手提電腦、筆記簿、磁碟及新聞原稿等物。
不過,代表廉署的資深大律師薛偉成反駁,指傳媒公然罔顧《證人保護條例》,令人關注某些記者及報社管理人員的操守,而涉及保護證人計劃的女子,其人身安全必須受到保障。「有一個非常險惡的犯罪集團,不但利用傳媒,還利用司法程序,企圖迫得涉案女子現身,損害她與廉署的合作。」薛偉成說。
薛偉成又認為,廉署若先申請交出令,或會有人蓄意通風報信,或無意中走漏消息,或毀滅證據,聆訊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HCMP1833/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