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七日,董伯與二十位民主派議員會晤後,對議員要求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希望○七、○八年普選的報告,董伯表示行政長官無權要求人大常委修改他們已經作出的決定。其後,泛民主派提出○七、○八年普選作為他們參選的政綱之一,又被一些人指為不切實際。民建聯提出,現在若仍堅持他們的黨綱中規定的○七、○八年普選,就有與中央對着幹的含意。
在人大常委釋法和作出決定之後,香港特首是否無權向人大提出修改有關決定呢?香港從政人士仍提出○七、○八年普選,是否不切實際以及是否與中央對着幹呢?
從人治的角度看,答案是肯定的;但從法治的角度看,就要審視一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署名「海外叟」的讀者向筆者提供一些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線索,且作引述分析。
首先,人大常委作出的決定,是否不可以修改?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的第(十一)項有以下規定:「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換言之,人大常委的決定並非不可改變或撤銷的,改變或撤銷的權力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改變或撤銷人大常委決定應循怎樣的程序呢?中國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法律規定的程序是甚麼,雖未見公布,但一個普通的人大代表已「有權」提出有關議案,則是明明白白的事。
又根據中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香港市民既有○七、○八年普選的要求,港區人大代表反映市民的意見是正常的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出改變或撤銷人大常委的決定,也於憲法有據,不能視為不切實際以及與中央對着幹的事。
其次,香港特首有沒有權向人大提出香港市民對○七、○八年普選的要求呢?
《基本法》並沒有闡明行政長官與人大常委有任何從屬關係,而只是表示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是行政機關,人大常委則是立法機關,二者的職權是有分別的。鑑於人民代表尚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改變或撤銷人大常委決定的議案,香港特首向中央反映香港市民的訴求,決不是甚麼大逆不道的事。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所定行政長官的職權中的第(十三)項有以下規定:「處理請願、申訴事項」。七一大遊行要求○七、○八年普選,就是「請願」事件,是特首職權範圍內應該處理的事項,而這事項又涉及人大常委的決定,故特首是完全有權而且應該向中央報告的。
就法治來看,涉及○七、○八年普選,特首固然有權(更是有責)向中央提出市民訴求,憲法也規定人大可討論人大常委已作出的決定,香港參選議員提出有關訴求也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但若從人治的角度來看,中央就是「聖上」,人大常委所作決定就是「聖意」,提出相反的意見自然就是「犯上」,就是與中央對着幹。至於甚麼憲法、《基本法》,本來就是做做樣子的,豈能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