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俞琤愈描愈黑廉署應速調查 - 丁曉軍

蘋論:俞琤愈描愈黑廉署應速調查 - 丁曉軍

商台董事俞琤向鄭經翰再發動反擊,以為披露「主動提出可以解約」的是鄭經翰,就可以置鄭經翰於「貪財離職參選」的政治死地,豈知弄巧反拙,鄭經翰當場揭露俞琤代表商台向他發出過一封信,以不參選立法會為條件,交換向他發放商台向他解約後應賠償的上千萬元薪酬!
如果這封信核明無誤,俞琤和商台就是涉嫌違反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明文禁止任何人士不得向另一人提供利益作為參選或不參選的利誘,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十萬和監禁七年。
鄭經翰今日將向廉署和選舉委員會投訴。如果指控屬實,俞琤和商台很可能身敗名裂。商台的大股東何驥先生在美國讀法律,如果他操控的電台向一個有汗馬功勞的主持人做出這樣拙劣的違法行為,何止是忘恩負義,無疑是太令人震驚了。
鄭經翰的投訴,使俞琤強詞奪理的狡辯更加站不住腳了。俞指鄭最初主動提出可以解約,只要商台依約賠償足了他就離開,即使俞所言不虛,鄭經翰不但沒有錯,也只不過是提醒商台依合約辦事。「主動提出可以解約」與「主動解約」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鄭大班只不過是提示商台,一旦炒他的魷魚,請照合約賠足錢,但履行解約權力的卻是俞琤,造成鄭大班被炒的事實的人也是俞琤,否則賠錢的應該是鄭經翰,俞琤因何顛倒黑白到了罔顧常理的地步?
此外,商台賠夠了錢,彼此各走各路,商台還有甚麼權利約束鄭經翰以後的行動?一個剛離開商台的前度資深主持人參選立法會是不是等同加入黑社會,會玷污商台的道德形象呢?一位報業老闆僱主解聘一個總編輯,賠他公積金的同時,除非當初合約早有說明,可不可以附加一項條件,交換他離職後不得出家做和尚或不可以做計程車司機呢?
俞琤如果向鄭經翰發出過這樣的一封信,難道她不知道已經構成以賠償金誘使或「勒索」鄭經翰不參選立法會的違法行為?這樣做必將置她的僱主何佐芝和何驥兩父子於法律刑事的險境,是極度的愚昧無知,還是另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內幕?
鄭大班封咪事件發展到昨天,令人對俞琤的管理能力、思想水平和操守品格發生愈來愈大的疑問。同時,鄭經翰的指控十分嚴重,必須有真確的證據。任何人有干預參選人的行為,廉署和選舉委員會就必須依法起訴,挽回香港近日因一系列醜聞鬧劇所重創的傷痕纍纍的國際形象了!
(圖)鄭大班昨揭露驚人的一封信內幕。